一个比喻的应用

上帝律法的两大原则乃是:对上帝有崇高的爱,以及对邻舍有无私的爱。前四条诫命及后六条诫命,便是根据于此两大原则而发挥的。基督向律法师解释谁是他的邻舍时,曾讲一个比喻说,有一个人出门,由耶路撒冷往耶利哥去,在路上遇到强盗,财物被劫,又被打得半死,丢在路上。有祭司及利未人行过,见到这位遭难的人,但他们对他的需要毫不动心。他们避开他,从路的另一边走开了。后来又有一个撒马利亚人经过。他见到这个需要救助的人,他没有问这人是否亲戚,是否同乡或者同道;但他立刻过去帮助这位惨受不幸的人,因为他知道这人非得救助不可。他尽其所能地解除那人的痛苦,将他放在自己的牲口上,带他到一间客店,并出钱供应他的一切需要。ChS 192.1

基督说,那位撒马利亚人乃是这个被打抢之人的邻人。利未人及祭司乃代表教会中的一等人,他们对于需要其同情及救助的人,表示一种漠不关心的态度。这等人,不拘其在教会中处何地位,都可算是诫命的破坏者。那撒马利亚人也是代表另一等人,他们是基督的真帮手,效法他的榜样行善。ChS 192.2

基督表示,那些对孤儿,寡妇,瞎眼,跛脚,贫穷,及受苦遭遇的不幸者动了慈心的人,他们乃是遵守诫命的人,将来要得永生。……基督看人向瞎眼,跛脚,患病的人,孤儿,寡妇,及不幸之人等所行的一切善行及所发的慈心,乃是行在他自己的身上; 而且这些善行要保留在天庭的记录册上,并要得到报赏。从另一方面说来,那些向不幸者表示祭司及利未人那样的漠不关心态度,以及那些存幸灾乐祸的心,占受苦遭难之人的便宜,及为自己的私人利益而增加他们之痛苦的人,在天庭的簿册上也要记录下他们的罪行。人若轻忽我们当中受苦之人,向他们表现种种冷淡不关心的态度,及所行的每一不义不仁之行为,上帝是一定要施行报应的。每一个人至终都要照着自己所行的得到赏赐或报应。 教会证言卷三, 511—513ChS 192.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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