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五章
附录一:根据天主教教义,赦罪方式分为两种:GC21 509.3
(一)“亲听告解”(即神父听罪人忏悔),GC21 509.4
(二)大赦(Lndulgence,其形式之一就是赎罪券 )GC21 509.5
天主教会对于这两种赦罪方式的说明,记在克鲁(Dr.I.Kluy)所著的《公教教义的基本真理》(中文译本出版于北京方济堂,1950年)第205-212页 今引证如下:GC21 509.6
“教会的权柄和罪人的责任,是今日天主教仍旧实施赦罪方式的两种成分,也就是实施自宗徒(即使徒)以迄今日所行的赦罪方式: 即神父因天主之名,作天主的代表,并凭罪人的忏悔和密认己罪,以赦人的诸罪而给以某种补赎工夫 “──206页 GC21 509.7
“基督规定人应将他的罪,置于教会的赦罪权下,亦即亲于神父前述明己罪 耶稣在世时亦非使人忏悔认罪,不赦其罪 GC21 510.1
“然救主耶稣并未确定教会解释(即赦罪)的细节,却任教会来规定 因为祂知道,有天主圣神(即圣灵)领导祂的教会 教会得应时代的需要,或严或宽地运用教会的赦罪权 “──209页 GC21 510.2
“大赦就是赦免告解时尚未免尽的暂时罪罚 “罪的永罚于告解时已全部得免,但尚余罪的暂罚(即所谓在炼狱里的较为短暂的刑罚) 其用意在使人了解罪恶的严重,使人甘愿而忍耐地负起罪的结果 GC21 510.3
“为避免任何误解的锋芒,这里要声明一句:大赦并不赦罪,仅免人在世上或在炼狱里所当受的罪罚 此所谓罪的暂罚 ……GC21 510.4
“下列的思想作为大赦的前提条件:“(一)基督及圣人的丰功伟绩 ……“(二)众人有同类互相保证及团体的关系 ──个人的善纵不能成为他人的功,但仍能作为他人手持的礼物,使能献与天主说:‘看哪!这是‘我们人’所行的善工,我既是人中的一份子,我就将这礼物献给您吧 ‘GC21 510.5
“(三)个人不仅是人中的一份子,领洗后更为‘诸圣团体’中的一份子,按‘诸圣相通功’的道理,自然也能享受诸圣人的功劳 GC21 510.6
“(四)大赦之所以不侵犯道德范围,乃因人必须有天主的宠爱始能得之 ……”──209-211页 GC21 510.7
“求大赦时应行的善工,因时代而有不同 “教会初兴时,主教凭殉教函而免除公认赎罪者的部分罪罚 这种办法完全赖于殉教者的英勇行为 此外赎罪者若行了非常的补赎,也可以免除他们一部分罪罚 因为他们显明真诚的悔改,而得到宽恕 “此后尚有他种善行可代替个人的补赎,倒如修筑圣堂,公益捐献等,也就是以这些善工,作为挚诚改过的证明 GC21 510.8
“十字军东征时的大赦善工,就是参加或帮助十字军的征伐 “今特提及新建罗马伯多录(即彼得)大堂时所赐的大赦 因为这是教会在欧洲分裂的直接动机 诚然在劝人以捐献作善工的方法上,曾出过不可否认的弊端(编者按:但在原则上,贩卖赎罪或“大赦”券还是天主教所承认为正当的!但多明我会(Dominican)的神父帖慈尔(Tetzel)的大赦道理,纵使不是教会大赦道理的楷模,至少也跃出他人所批评的错误之外……”(211页) GC21 511.1
附录二:教皇指令的原文及英译本皆载于J.Foxe所著的“ActsandMonuments”卷三,第4-13页 GC21 511.2
附录三:关于教皇绝无错误的教义,今再从《公教教义的基本真理》这一部权威性的著作中引录一段如下:GC21 511.3
“教宗(即教皇)不能错误的道理,包括于整个教会不能错误之内 后者的意思即:教会的负司训责者,在解释启示真理而普世教友理当接受的道理上,不能错误 GC21 511.4
“负教会司训权者:一为依宗座职位宣言的教宗,一为在教宗领导下的全体会议,及执行司训权或正式断定宣示的全体主教 单独一位主教却无此权 GC21 511.5
“教会或她的负司训权者,其不能错误的范围,即启示的信条与道德的道理,以及为解释辩驳所需要的一切 GC21 511.6
“教会在这条件下,其不能错误的道理,乃根据耶稣的话:祂必与他的教会同在,直到末日不相分离,以及遣使圣神(即圣灵)降临,与建立伯多录(即彼得)优越权的事实 GC21 511.7
“此处须讨论的问题:教宗个人,于何时不能错误?GC21 511.8
“答:几时他[Ex.Cathedra]意即依宗座职位宣言,即不能错误 但这句话是应加解释的 GC21 511.9
“教宗依其宗座职权正式断定的宣示,有四种先决条件:GC21 512.1
“第一,教宗应借伯多录的最高司训权,教训普世教民 GC21 512.2
“第二,教宗应愿意正式断定一条关于信德或道德的道理 GC21 512.3
“第三,教宗应以清楚的言词,命全体教友接受他的断定 GC21 512.4
“第四,教宗的断定应出于绝对自由,不受任何逼迫的 “──212,313面 GC21 512.5
“教会的传统,自始即承认教宗的不能错误 ……所以君士坦公议会曾断定:凡否认这端道理的,被逐出教外,当梵蒂冈公议会将这端道理定为信条时,并未宣告新道理,仅将早经承认的道理,予以表达 ”GC21 512.6